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武汉大学深化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武大字〔2018〕30号)文件精神,自2019年3月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统一管理发放。为有效推进工作开展,保证改革顺利过渡,现将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相关发放须知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
根据《武汉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武大研字〔2016〕25号)和《武汉大学校长办公会议纪要》(〔2017〕第五期)相关文件和会议纪要内容,符合资助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7000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照全年十二个月发放,硕士生为每月500元,博士生为每月2250元。
二、工作基本流程
1.研究生工作部于每学期初,统一向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供《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基础名单》(附件1),该名单从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中提取符合发放资格的基本学制年限内研究生数据。其中,医学八年制、部分学籍异动后超出基本学制研究生因系统原因不计算在内。
2.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对照《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基础名单》(附件1)进行复核,根据当月应发实际情况,填写《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籍异动(增补)发放名单》(附件2),《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籍异动(暂停)发放名单》(附件3),并于每月20日前,将附件2和附件3上报研工部。其中,医学八年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单需相关培养单位每月单独填写《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籍异动(增补)发放名单》(附件2)报研工部核定。
3.根据《武汉大学关于优秀博士研究生延期资助的暂行办法》评选出的“延期资助”博士名单,由研究生院培养处每月负责审核并提交研工部审定名单。
4.研工部每月底前完成全校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名单的核定及汇总工作,并提交财务部统一发放。
三、国家助学金学籍异动发放名单填报说明
附件2、3为国家助学金学籍异动情况发放名单。请各培养单位复核并对照研工部提供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基础名单》(附件1),每月根据实时学籍状态对发放名单进行增补或删减,如有下列学籍异动情况,应按照要求填写附件2和附件3:
1.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研究生因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未发放国家助学金,恢复学籍后申请发放国家助学金,在籍时间并未达到基本学制年限的,由培养单位审核并填写《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籍异动(增补)发放名单》(附件2)。
2.出国(境)留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研究生公派出国(境)或出国(境)联合培养、合作交流,办理保留学籍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回国恢复学籍后,且在籍时间并未达到基本学制年限的,由培养单位审核并填写《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籍异动(增补)发放名单》(附件2)。
3.当月办理了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显示为非在校的研究生,请各培养单位对照《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基础名单》(附件1)后,填写《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籍异动(暂停)发放名单》(附件3)。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及纪要精神,熟悉相关政策,确保工作顺利过渡。
2.各单位应认真对照学校下发的发放基础数据名单,逐月核查学籍异动学生情况,确保每月填报信息准确无误。
3.各单位请于每月20号前,将填报的附件2和附件3电子版表格发至研工部邮箱ygbswb@whu.edu.cn,纸质版表格应由各单位盖公章后交至研工部118办公室。避免出现因某个培养单位延交、迟交导致全校国家助学金延迟发放等情况。
联系人:袁一娜 电话:68756477
附件1:《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基础名单》
附件2:《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籍异动(增补)发放名单》
附件3:《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籍异动(暂停)发放名单》
研究生工作部
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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